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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模拟器网址:上海夫妻投靠落户办理指南(条件+材料+流程)

来源:pg模拟器网址    发布时间:2026-01-26 15: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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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夫妻投靠落户可通过本市各公安派出所办理,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流程等信息可详见下文。

  (一)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或《居民户口簿》(节本)或《集体户口个人隐私信息页》或《个人户口卡》

  5.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立)户意见书

  13.投靠本市残疾配偶:《残疾证》、本市残联出具的《申报常住户口审核表》

  14.知青、支内人员及其子女投靠配偶: 1、申请人(或父母)系本市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2、支内、知青人员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全户户籍资料(公安部门存档的户籍档案,由民警调阅并复印);3、支内、知青人员子女投靠配偶的,还需提供与具有支内、知青身份的父母关系的有效凭证

  15.因家庭矛盾或其他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其户口不能落户的,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并经属地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和有关部门证实的,可以在申请人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并提供关系证明(本人的除外)

  16.随迁未成年继子女的材料:需提供生父(母)拥有抚养权的材料及在沪居住材料

  市民可至就近任一派出所窗口办理。上海各区公安派出所可通过上海公安门户网站“对外窗口查询”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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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外迁人员投靠本市女子落户所需要的材料:申请人、配偶及被投靠子女《居民身份证》、申请人、配偶及被投靠子女《居民户口》或《居民户口簿》(节本)或《集体户口个人隐私信息页》或《个人户口卡》等,具体如下。

  上海知青孙辈回沪落户需要的材料有:《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居民户口》(节本)或《集体户口个人隐私信息页》或《个人户口卡》等,具体如下。

  支内、知青子女回沪(一子女)落户所需要的材料:《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承诺书》等,具体如下。

  外省市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父(母)落户所需要的材料:申请人及其父母《身份证》、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等,具体如下。

  外省市人员投靠上海本市配偶落户所需要的材料: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或《居民户口簿》(节本)或《集体户口个人隐私信息页》或《个人户口卡》等,具体如下。

  上海弃婴收养落户办理所需要的材料:收养人《居民身份证》、收养人及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户口》(节本)或《集体户口个人隐私信息页》或《个人户口卡》等,具体如下。

  上海非弃婴落户办理所需要的材料包括:收养人《居民身份证》、收养人及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户口》(节本)或《集体户口个人隐私信息页》或《个人户口卡》等,具体如下。

  上海公务员落户办理所需要的材料清单: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个人隐私信息页等具体如下。

  上海人才落户办理所需要的材料清单: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个人隐私信息页、《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具体如下。

  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支内、知青人员”),现户口已回沪落户的,其子女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具体政策及办理指南如下。

  本市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办理指南如下。

  上海人才落户调档核档应该要依据申报单位的人事档案保管资质情况确认。具有人事档案保管资质的单位和不具有档案保管资质的单位调档流程可详见下文。

  【导语】:上海夫妻投靠落户可通过本市各公安派出所办理,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流程等信息可详见下文。

  (一)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或《居民户口簿》(节本)或《集体户口个人隐私信息页》或《个人户口卡》

  5.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立)户意见书

  13.投靠本市残疾配偶:《残疾证》、本市残联出具的《申报常住户口审核表》

  14.知青、支内人员及其子女投靠配偶: 1、申请人(或父母)系本市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2、支内、知青人员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全户户籍资料(公安部门存档的户籍档案,由民警调阅并复印);3、支内、知青人员子女投靠配偶的,还需提供与具有支内、知青身份的父母关系的有效凭证

  15.因家庭矛盾或其他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其户口不能落户的,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并经属地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和有关部门证实的,可以在申请人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并提供关系证明(本人的除外)

  16.随迁未成年继子女的材料:需提供生父(母)拥有抚养权的材料及在沪居住材料

  市民可至就近任一派出所窗口办理。上海各区公安派出所可通过上海公安门户网站“对外窗口查询”栏目查询: